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 費路肯 (LUKYN‧BRIAN‧PHIPPS)被告 李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4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