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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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榳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0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嘉簡字第10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榳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育榳因業務侵占案件,於本院審理期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十字第1107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被告自112年7月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該署112年7月7日嘉檢松十112執1107字第1129019837號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7月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