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聲請人 黃輝榮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黃輝榮(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黃阿冉 (男、民國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 蘇寶珠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輝榮於民國53年12月8日為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 黃蘇 寶珠)收養,因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 黃蘇寶珠 )已先後於83年2月26日及92年6月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黃蘇寶珠)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暨戶籍謄本、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及收養人除戶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黃輝榮於53年12月8日為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黃蘇寶珠)收養,因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黃蘇寶珠)已先後於83年2月26日及92年6月2日死亡;聲請人之本生父親 潘我 要、母親 潘蓮花 亦分別於81年3月31日及51年5月28日辭世,聲請人之胞兄 潘榮華 、 潘順生 與胞姐 潘秀英 、 潘順銀 、 潘順純 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業據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本生父母之除戶謄本、本生家庭成員戶籍謄本及潘榮華、潘順生、潘秀英、潘順銀、潘順純所簽署之同意書附卷可稽,並據聲請人及其胞姐潘順純到庭陳稱:原生家庭兄弟姊妹皆知悉且欣然同意聲請人返回本生家庭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第8頁及第9頁)。
綜上,聲請人之養父黃阿冉、養母蘇寶珠(即黃蘇寶珠)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按諸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