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菁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菁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菁懋因賭博等2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刑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合先指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洪菁懋所犯賭博等2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判決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26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27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27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7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2至27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
1年5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重利│重利│├────────┼──────────┼──────────┼──────────┤││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間某日起至│99年9月6日│99年2月18日│││100年6月2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61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700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700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5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2889號│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27日│99年6月11日│100年3、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4月間某日│100年5月間某日│100年5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6月間某日│100年5月初某日│99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13│14│1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12日│99年7月13日│99年12月初至100年│││││6月29日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16│17│18│├────────┼──────────┼──────────┼──────────┤│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中旬至3月│100年1月底某日│100年1月13日│││7日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19│20│21│├────────┼──────────┼──────────┼──────────┤│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日│100年4月初某日│100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22│23│24│├────────┼──────────┼──────────┼──────────┤│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至6月間│100年5月中旬│100年5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編號│25│26│27│├────────┼──────────┼──────────┼──────────┤│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初某日│100年5月初某日│10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第301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執字第│││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14318號(編號2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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