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茂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柒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新臺幣)│││││├──┼──────┼─────────┼──────┼─────────┼───────────┤│001│11,995,449元│民國107年5月1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自107年6月1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6,675,654元│民國106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2.35│自107年1月1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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