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告 蘇逸 被告 賴緯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㈠被告必須登報道歉(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每報版面道歉文。㈡請求名譽補償及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第㈡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第㈠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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