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5,289,2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5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