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48號抗告人 張俊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 修嘉徽 、 張霄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7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主筆)
法官吳青蓉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