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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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樹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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