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東簡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陳榮珠 附民被告 李素鳳 上列被告李素鳳因竊盜案件,經原告陳榮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楊憶忠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