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6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3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45年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翌日向聲請人借款1,025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62萬8,2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本金異動明細表等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已陸續還款,並定於近日繳足款項。惟聲請人以相對人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顯失公平,其聲請自屬無效云云。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判例可參。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形式上既已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則自應准許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之聲請。至於相對人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692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內湖區│碧湖│一│528│建│100│1/4│丙○○○│├──┼───┼───┼──┼──┼──┼──┼────┼──────┼────┤│2│臺北市│內湖區│碧湖│一│532│道│324│178/6360│丙○○○│├──┼───┼───┼──┼──┼──┼──┼────┼──────┼────┤│3│臺北市│內湖區│碧湖│一│536│建│101│1/4│丙○○○│└──┴───┴───┴──┴──┴──┴──┴────┴──────┴────┘┌───────────────────────────────────────┐│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692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185│臺北市內│臺北市內│鋼筋混凝土│第1層│平臺│全部│丙○○○││││湖區碧湖│湖區內湖│造(4層)│69.34│14.58││││││段一小段│路3段11│││││││││528地號│5巷2弄││││││││││8號││││││├──┼──┼────┼────┼─────┼───┼───┼────┼────┤│2│212│臺北市內│臺北市內│鋼筋混凝土│第4層│陽臺│全部│丙○○○││││湖區碧湖│湖區內湖│造(4層)│69.39│14.50││││││段一小段│路3段11│││││││││536地號│5巷2弄││││││││││7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