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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