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