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27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包括96年處分不動產所得)││。││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9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9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配偶 林桂香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