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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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字第6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複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供擔保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元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查,上訴人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即民國97年7月29日始具狀追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又未敍明有何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
1項所規定之情形,其追加之訴自不予准許,合先敍明。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生意需錢週轉為由,向上訴人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合計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0,000元,兩造雖未約定利息,但上訴人於並未表示免利息,僅約定上訴人如需用錢時,被上訴人即需返還。嗣經上訴人催討,被上訴人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合計已償還2,615,374元,尚積欠1,644,626元(4,260,000元-2,615,
374元=1,644,626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644,626元及其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44,6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雖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但係上訴人投資被上訴人所開發之機車排氣管模組之投資款而非借款。嗣投資失利,虧損三百餘萬元,被上訴人為彌補上訴人之損失,始陸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返還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上訴人,故被上訴人並無返還1,644,626元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44,626元,及自96年12月18日原審民事追加起訴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64,6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於本院僅就上開部分上訴)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上訴。㈡被上訴人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上訴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合計金額4,260,000元。
㈡被上訴人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上訴人,合計金額2,615,374元。
六、兩造之爭執點為:上訴人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644,626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因熟識而有金錢往來,依常情言,上訴人礙於情面或交情,未要求被上訴人書立借據,乃屬常見,故如要求上訴人就其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係基於兩造間之借貸合意所為乙節負完全舉證責任,則對於因信賴被上訴人而給付款項之上訴人而言,顯失公平,故本院認應斟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並審酌兩造所各自提出之人證、物證等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而為認定。
(二)查,上訴人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合計金額4,260,0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用紙各13紙(見原審卷第
3至12頁、第67至72頁)附卷可證,堪認為真實。
(三)次查,證人即上訴人之妹 黃台鳳 於原審證稱:在83年間,上訴人有住在伊住處,當時被上訴人和其夫有來伊住處向上訴人借錢,伊只知道被上訴人因經營鐵工廠,需錢週轉,總共向上訴人借了好幾次錢,至於被上訴人總共借了幾次及借款金額,伊均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124頁),準此,足證被上訴人確曾多次向上訴人借錢。雖證人黃台鳳未能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貸之次數及金額為證述,但因時間已久遠,且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前後多次,要證人黃台鳳就十幾年前所發生之事為完全記憶,似強人所難,故尚難因此即否定證人黃台鳳所為被上訴人曾多次向上訴人借錢之證詞。又證人 邱復龍 於原審證稱:伊曾陪同上訴人去找被上訴人要錢,大約3、4次,其中2次有找到被上訴人談,伊聽到被上訴人說會標會還上訴人錢,她們
2人為還錢數目有爭執,但詳細數目伊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茍被上訴人未欠上訴人款項,焉會同意標會還錢?另被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上訴人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被上訴人既曾向上訴人借錢,並已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事後表示要標會還錢予上訴人,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上訴人,足見兩造間就4,260,000元確有借貸之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就4,260,000元應有借貸關係存在。又果如被上訴人所辯稱4,260,000元係投資款,且已完全虧損,依常理而言,被上訴人焉會同意及陸續還款2,615,374元予上訴人?何況被上訴人於原審自承上訴人因上開投資而虧損3百餘萬元(見原審卷第40頁背面),於本院則改口稱上訴人總共投資4,260,000元都虧損了(見本院卷第38頁),果真上訴人給付予被上訴人之款項均係投資款,則被上訴人理當將所收受之投資款及支出項目、金額詳細記載於帳簿,否則將來如何計算贏虧,焉會就上訴人因投資而虧損金額前後陳述不一,且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確有上開投資存在?此均與常情有違,參以兩造就本件系爭4,260,000元款項,除了上訴人主張係借貸或被上訴人主張係投資關係外,並無其他法律關係存在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頁),上訴人已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曾向其借款,其有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已陸續清償部分款項,足見兩造間就系爭4,260,000元款項,有借貸關係存在,已如前述,反觀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合夥投資機車排氣管模組之事實,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雖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上訴人,但係投資被上訴人所開發之機車排氣管模組,並非借款云云,不足採信。
(四)又查,被上訴人共向上訴人借貸4,260,000元,扣除其已清償之2,615,374元,尚積欠借款1,644,626元(4,260,
000元-2,615,374元=1,644,626元)未清償,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1,644,626元及其利息,即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644,626元,及自96年12月18日原審民事追加起訴暨陳報狀送達翌日即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新貞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幣)│├──┼─────┼──────────┤│1│83.9.1│300,000元│├──┼─────┼──────────┤│2│83.10.24│200,000元│├──┼─────┼──────────┤│3│83.11.04│500,000元│├──┼─────┼──────────┤│4│84.3.17│300,000元│├──┼─────┼──────────┤│5│84.7.4│300,000元│├──┼─────┼──────────┤│6│84.9.1│500,000元│├──┼─────┼──────────┤│7│84.9.30│460,000元│├──┼─────┼──────────┤│8│84.10.30│300,000元│├──┼─────┼──────────┤│9│84.12.1│450,000元│├──┼─────┼──────────┤│10│84.12.23│300,000元│├──┼─────┼──────────┤│11│85.3.14│300,000元│├──┼─────┼──────────┤│12│85.5.17│200,000元│├──┼─────┼──────────┤│13│85.7.24│150,000元│├──┴─────┴──────────┤│合計:4,260,000元│└───────────────────┘附表二:
┌──┬─────┬──────────┐│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幣)│├──┼─────┼──────────┤│1│85.5.8│20,000元│├──┼─────┼──────────┤│2│85.6月│200,000元│├──┼─────┼──────────┤│3│85.7.19│30,000元│├──┼─────┼──────────┤│4│85.8.7│20,000元│├──┼─────┼──────────┤│5│85.9.9│20,000元│├──┼─────┼──────────┤│6│85.10.3│20,000元│├──┼─────┼──────────┤│7│85.11.5│20,000元│├──┼─────┼──────────┤│8│85.12.3│20,000元│├──┼─────┼──────────┤│9│86.2.12│30,000元│├──┼─────┼──────────┤│10│86.3.15│40,300元│├──┼─────┼──────────┤│11│86.4.3│20,000元│├──┼─────┼──────────┤│12│86.5.27│20,000元│├──┼─────┼──────────┤│13│86.6.5│20,000元│├──┼─────┼──────────┤│14│86.7.31│20,000元│├──┼─────┼──────────┤│15│86.8.27│40,000元│├──┼─────┼──────────┤│16│86.10.9│20,000元│├──┼─────┼──────────┤│17│86.11.5│20,000元│├──┼─────┼──────────┤│18│86.12.24│20,000元│├──┼─────┼──────────┤│19│87.1.15│25,000元│├──┼─────┼──────────┤│20│87.2.9│25,800元│├──┼─────┼──────────┤│21│87.3.5│20,000元│├──┼─────┼──────────┤│22│87.4.7│20,000元│├──┼─────┼──────────┤│23│87.5.5│10,000元│├──┼─────┼──────────┤│24│87.5.29│30,000元│├──┼─────┼──────────┤│25│87.8.5│20,000元│├──┼─────┼──────────┤│26│87.9.4│20,000元│├──┼─────┼──────────┤│27│87.10.7│20,000元│├──┼─────┼──────────┤│28│87.11.5│20,000元│├──┼─────┼──────────┤│29│88.1.16│42,274元│├──┼─────┼──────────┤│30│88.2.6│20,000元│├──┼─────┼──────────┤│31│88.3.5│20,000元│├──┼─────┼──────────┤│32│88.4.7│30,000元│├──┼─────┼──────────┤│33│88.5.5│20,000元│├──┼─────┼──────────┤│34│88.6.9│20,000元│├──┼─────┼──────────┤│35│88.7.6│20,000元│├──┼─────┼──────────┤│36│88.8.6│20,000元│├──┼─────┼──────────┤│37│88.9.6│20,000元│├──┼─────┼──────────┤│38│88.10.5│20,000元│├──┼─────┼──────────┤│39│88.11.11│20,000元│├──┼─────┼──────────┤│40│88.12.7│20,000元│├──┼─────┼──────────┤│41│89.1.10│20,000元│├──┼─────┼──────────┤│42│89.2.3│20,000元│├──┼─────┼──────────┤│43│89.3.9│20,000元│├──┼─────┼──────────┤│44│89.4.19│32,000元│├──┼─────┼──────────┤│45│89.5.6│20,000元│├──┼─────┼──────────┤│46│89.6.12│20,000元│├──┼─────┼──────────┤│47│89.8.14│20,000元│├──┼─────┼──────────┤│48│89.9.13│20,000元│├──┼─────┼──────────┤│49│89.10.5│20,000元│├──┼─────┼──────────┤│50│89.11.6│20,000元│├──┼─────┼──────────┤│51│89.12.6│20,000元│├──┼─────┼──────────┤│52│90.1.9│20,000元│├──┼─────┼──────────┤│53│90.1.20│20,000元│├──┼─────┼──────────┤│54│90.2.15│20,000元│├──┼─────┼──────────┤│55│90.4.6│20,000元│├──┼─────┼──────────┤│56│90.5.4│20,000元│├──┼─────┼──────────┤│57│90.6月│20,000元│├──┼─────┼──────────┤│58│90.7月│20,000元│├──┼─────┼──────────┤│59│90.8月│20,000元│├──┼─────┼──────────┤│60│90.9月│20,000元│├──┼─────┼──────────┤│61│90.10月│20,000元│├──┼─────┼──────────┤│62│90.11月│20,000元│├──┼─────┼──────────┤│63│90.12月│20,000元│├──┼─────┼──────────┤│64│91.1.10│20,000元│├──┼─────┼──────────┤│65│91.2.8│20,000元│├──┼─────┼──────────┤│66│91.3.18│20,000元│├──┼─────┼──────────┤│67│91.4.15│20,000元│├──┼─────┼──────────┤│68│91.5.13│20,000元│├──┼─────┼──────────┤│69│91.6.10│20,000元│├──┼─────┼──────────┤│70│91.7.18│20,000元│├──┼─────┼──────────┤│71│91.8.22│20,000元│├──┼─────┼──────────┤│72│91.9.13│20,000元│├──┼─────┼──────────┤│73│91.10.17│20,000元│├──┼─────┼──────────┤│74│91.11.13│20,000元│├──┼─────┼──────────┤│75│92.1.15│60,000元│├──┼─────┼──────────┤│76│92.4.9│40,000元│├──┼─────┼──────────┤│77│92.5.6│40,000元│├──┼─────┼──────────┤│78│92.7.7│40,000元│├──┼─────┼──────────┤│79│92.10.1│40,000元│├──┼─────┼──────────┤│80│92.11.12│40,000元│├──┼─────┼──────────┤│81│93.1.14│40,000元│├──┼─────┼──────────┤│82│93.3.15│40,000元│├──┼─────┼──────────┤│83│93.5.13│40,000元│├──┼─────┼──────────┤│84│93.7.21│40,000元│├──┼─────┼──────────┤│85│93.10.11│40,000元│├──┼─────┼──────────┤│86│93.12.10│40,000元│├──┼─────┼──────────┤│87│94.1.28│40,000元│├──┼─────┼──────────┤│88│94.4.8│40,000元│├──┼─────┼──────────┤│89│94.5.6│40,000元│├──┼─────┼──────────┤│90│94.7.4│40,000元│├──┼─────┼──────────┤│91│94.9.6│40,000元│├──┼─────┼──────────┤│92│94.12.19│40,000元│├──┼─────┼──────────┤│93│95.2.21│40,000元│├──┼─────┼──────────┤│94│95.5.19│60,000元│├──┴─────┴──────────┤│合計:2,615,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