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映羽┌───────────────────────────────────────────────────┐│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7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賴怡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1,940元│NN0000000│95年9月30日││││成分行││││├─┼─────────┼─────────┼─────────┼─────────┼─────────┤│2│ 翁見文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1,670元│UA0000000│95年9月30日│├─┼─────────┼─────────┼─────────┼─────────┼─────────┤│3│ 李燦河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1,995元│SC0000000│95年9月30日││││行││││├─┼─────────┼─────────┼─────────┼─────────┼─────────┤│4│ 洪億三 │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2,950元│CC0000000│95年8月31日││││行││││├─┼─────────┼─────────┼─────────┼─────────┼─────────┤│5│洪億三│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2,570元│CC0000000│95年9月30日││││行││││├─┼─────────┼─────────┼─────────┼─────────┼─────────┤│6│ 吳惠貞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1,550元│CDA0000000│95年9月5日││││德分行││││├─┼─────────┼─────────┼─────────┼─────────┼─────────┤│7│堅佑有限公司 蔣葉麗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建│2,000元│QM0000000│95年9月6日│││卿│成分行││││├─┼─────────┼─────────┼─────────┼─────────┼─────────┤│8│ 洪福氣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7,450元│AH0000000│95年10月5日││││社總社││││├─┼─────────┼─────────┼─────────┼─────────┼─────────┤│9│ 陳光明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2,160元│AH0000000│95年5月5日││││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