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承祐 債務人 王卓忠
曾合秀
一、㈠債務人王卓忠、曾合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
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卓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捌萬肆仟參佰
肆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卓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曾合秀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王卓忠、曾合秀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