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梁三賢 被告 梁順來
梁家豪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梁家豪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3分之1分別辦理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梁順來,再由被告梁順來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梁家豪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3分之1,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梁順來所有,再由被告梁順來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首揭說明,應於比較訴訟標的價額後,以較高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前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係請求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833元{計算式:【(167+169+165+161+164+170+175+185+198+237)×10,300+980,900+1,076,300】×1/3=6,834,833,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繕本數量不足,併請按被告人數補足起訴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
編號名稱1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2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3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4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5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6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7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8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9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10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11臺中市○○區○路○段○○○○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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