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新富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新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9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6、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600496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111偵34084卷第183至191頁),均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408公克驗餘淨重0.033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包裝袋5只)驗前總淨重37.9734公克驗餘總淨重36.567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總淨重9.7038公克驗餘總淨重9.541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