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0點一三00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餘之菸斗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瑞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0.1320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餘之菸斗1支,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吳瑞桓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23、2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置放菸斗內抽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翌日(26日)23時50分許,在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交岔路口,被告經員警盤查後,扣得大麻1包(毛重0.31公克)、菸斗1支。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及另案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08、1678、2257、43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3、46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79號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查獲扣案之深綠色乾燥碎屑1包(110年度毒保字第47號,驗前淨重0.1320公克、驗餘淨重0.1300公克)、菸斗1支(110年度保管字第927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驗書附卷可憑。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大麻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餘之菸斗1支,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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