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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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
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二行及第三行中關於「八十二年上登一字第00八0一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二年上地登一字第00八0一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3項第2行及第3行中關於「八十二年上登一字第00八0一二號」之記載,係「八十二年上地登一字第00八0一二號」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