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3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