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軒瀧興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債務人軒瀧興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然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又查該公司其中之股東 鄭景堂 已死亡,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故請依上開規定補正表明債務人軒瀧興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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