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陳文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吉祥 間容忍修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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