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49號上訴人 馮定國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上訴人 楊錫文
彭美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