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貿字第4號原告美商華恆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即H-11DIGITALFOREN
SICSCOMP.法定代理人 詹納森 即Jense.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複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被告定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侃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詹納森即JENSEN,NATHENGERALD」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納森即Jensen,NathanGeral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英文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