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奕凱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華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素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 吳奕凱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之「王奕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奕伃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