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04號原告 簡水來 被告 黃聖道
黃真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13時55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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