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許鴻隆 (即 黃玉英 之繼承人)
許鴻智 (即黃玉英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鴻鑫 (即黃玉英之繼承人)聲請人 許大川 (即黃玉英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許鴻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