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820號債權人博源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附正本勿影本)。
二、債權人博源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含各期管理費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