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霈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霈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霈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7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2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