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2636號原告 吳文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爾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