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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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乙○○
兼法定代理
人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丙○○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家事聲請狀」上聲
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聲請顯不符法定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