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上訴人即原告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