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陳信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阿標高嬌賴禧樵賴正德鐘萬德 、賴阿茶、 賴課利賴清讚賴文就賴禧梓賴盛久賴國良賴欽賴西湖賴西興賴麒發賴景山賴永泰 及訴外人 賴茂 (已歿)之繼承人(即被告 賴蔡碧姬賴勝飛賴華飛陳秀英 、賴奕甫、 賴素娟賴英飛王憲德王秀英王秀青呂賴淑麗林賴淑寶賴淑郁賴炳霖賴永涼賴炳東賴愫嬌賴愫娥賴千代何文俊何繁榮何秋蓮何秋霞何淑娥黎麗莉鄭玉欣鄭惠云鄭志昌賴邱阿勺賴欽波賴欽泉 、賴欽永、 賴綉哖賴綉霞蔡賴粉賴坤祥賴漢祥賴鎮三 、陳賴美玉、 賴美英賴美華関敬林關素蓉関素琴関素卿 、関素玲、 関素珍関亮明關宣政關宣哲黃巧妤關嘉綺 、關豪軒、 關羽慶關鄭秋菊關智章關玉芬關智聰 、王 關錦華吳楊美英吳守育吳秋綿吳秋玫吳秋雯吳婷如 、吳年登、 吳李心吳年國吳年啓吳美花吳美燕吳美玲 、李秀英、 李年謨吳美其吳羽情廖吳金帶潘献枝潘翁免 、潘明見、 潘麗霞潘宥榛潘正宗潘正義劉潘秀桃陳劉露陳正雄 、陳秀英、 陳秀杏陳正旭陳秀卿陳沛琳陳秀珍陳葉美華陳秀蜂陳俊達陳秀蓮陳秀玉廖玉霜陳政壹陳秀玲陳秀霞 、林 陳秋錦林陳秋胡陳碧玉莊上興 、莊瀧富、 莊仲鏞劉淑香莊其穎莊蕙甄莊蕙安莊仲明 、莊美眞)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関亮明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告関亮明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經查被告関亮明雖仍設籍在「台南州斗六郡古坑庄高厝林子頭四百四番地」,但関亮明已於民國25年9月1日出境,現行方不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准對関亮明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関亮明戶籍登記謄本1份為佐。
二、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関亮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於104年2月23日復具狀向本院陳明被告関亮明在日本國之住址為東京都杉並區阿佐谷北
2-25-5號,有上揭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則其就本件訴訟聲請對関亮明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