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法人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法人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惟查財團法人國際文教基金會之會址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且該財團法人亦於民國82年間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申請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有該法人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可按。則依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自屬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