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受安置人謝○○法定代理人謝○○
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相對人謝○○(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9月15日15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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