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