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