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宗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宗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薛宗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7日│99年6月4日16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766號│偵字第458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2413號│3261號││├────┼────────┼────────┤││判決日期│99年8月24日│99年11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413號│3261號││├────┼────────┼────────┤││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字第13182號│執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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