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9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