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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