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佘嘉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88號被告佘嘉玲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號之2居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2
01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佘嘉玲前曾於胞妹 佘金 玲之介紹下,由精神科醫師 楊幹 雄協助進行心理治療,嗣佘嘉玲因不滿楊 幹雄 之治療方式,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附表一所示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內容,公開指摘足以毀損 楊幹雄 名譽之事,並貶損楊幹雄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上址住處內,以附表二所示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公開指摘足以毀損佘 金玲 名譽之事,並貶損 佘金玲 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嗣經楊幹雄、佘金玲發覺後提出刑事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幹雄、佘金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告訴人楊幹雄、佘金玲之│全部犯罪事實。│││指訴││├──┼───────────┼────────────┤│2│被告佘嘉玲於偵查中│坦承附表一、二文字內容為││││其所寫之事實。│├──┼───────────┼────────────┤│3│「YAHOO!奇摩知識+」網│全部犯罪事實。│││頁列印資料2份、明信片││││影本10張││└──┴───────────┴────────────┘
二、核被告佘嘉玲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上開對告訴人2人所為,係分別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通常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因此,於刑法評價上,應將該等數個自然行為,視為一個法律上之接續行為而包括的予以論處。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係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本於同一損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動機、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屬接續犯,請各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又被告係以一辱罵、指摘告訴人2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二加重誹謗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告訴意旨另指訴被告於106年1月16日下午5時31分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之「YAHOO!奇摩知識+」網頁,以「caren」之暱稱張貼「一直到今天楊幹雄吼我的樣子都帶給我非常大的傷害他就那樣瞬間痛吼出來」等文字內容,公開指摘足以毀損楊幹雄名譽之事,並貶損楊幹雄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2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告訴人楊幹雄之犯行,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28日提起公訴,有本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240、2241號起訴書在卷可佐,復觀諸卷附刑事告訴狀告證3之「YAHOO!奇摩知識+」網頁列印資料內容,畫面右下方顯示日期為106年1月20日,參以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陳稱:該網頁列印資料係由告訴人先擷圖,後來才跟告訴代理人說的等語明確,可知告訴人楊幹雄至遲係於106年1月20日即知悉被告為犯人,惟遲於106年10月7日始對被告提出本案告訴,刑事告訴狀暨本署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是告訴人楊幹雄就此部分事實提出告訴之日,顯已逾其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後6個月之告訴期間,惟此部分之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行為,係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與前揭起訴部分之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而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檢察官羅儀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慧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被告佘嘉玲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告訴人楊幹雄部分┌──┬───┬────┬───────┬───────┐│編號│時間│方式│公然侮辱內容│加重誹謗內容│├──┼───┼────┼───────┼───────┤│1│106年4│以明信片│「說謊科診所史││││月19日│寄送│上最兇猛」、「││││前不詳││兇猛」、「說謊││││時間││的報應->矮」、││││││「每次想到楊幹││││││雄矮子態詭計多││││││端」、「心矮,││││││人就矮」、「楊││││││佘需要對別人有││││││人性」、「矮子││││││的嘴太可怕,又││││││凶又猛又快又利││││││」││├──┼───┼────┼───────┼───────┤│2│106年4│以明信片│「每次想到楊幹││││月20日│寄送│雄那些下三爛招││││前不詳││數」、「動不動││││時間││嘴巴當刀(楊幹││││││雄的陽具)後,││││││動不動撒謊」、││││││「受訓之後,陽││││││具更凶猛」││├──┼───┼────┼───────┼───────┤│3│106年4│以明信片│「精神有問題夫││││月21日│寄送│婦」、「楊幹雄││││前之不││就嘴很兇,如此││││詳時間││而已,行為稱不││││││上intelligen││││││,嘴練這麼利,││││││令人不敢恭維」││├──┼───┼────┼───────┼───────┤│4│106年6│透過網路│「楊幹雄這些行│「楊幹雄很強調│││月17日│網路連結│為不是"專業"沒│要吃藥」、「他│││之不詳│yahoo!奇│有素養」│就是賣藥和治療│││時間│摩知識+││(批判貼病名找││││網站以「││缺點罵意見多)││││caren」││就沒有了」、「││││之暱稱張││還有一個自誇很││││貼問題││大的催眠也是沒││││││有意義就跟坊間││││││一樣沒有用處」││││││、「楊幹雄根本││││││不知道別人有什││││││麼病他都要靠病││││││人跟他一起對號││││││入座」、「他沒││││││把病人當人看」││││││、「楊幹雄對待││││││"病人"態度很兇││││││殘不尊重」、「││││││楊幹雄的診所沒││││││有監督機制整個││││││診所就只有這對││││││罵傷人對別人無││││││感的夫婦」、「││││││對楊幹雄的"治││││││療"(飽粗)卻││││││毫無監督機制對││││││我造成的痛苦」││││││、「心美診所嚴││││││重忽視醫者對別││││││人應負的比例責││││││任」、「讓楊幹││││││雄知道他跟佘金││││││玲給我帶來的痛││││││苦特別是一個痛││││││吼」、「欣美診││││││所楊幹雄很兇猛││││││他對我瞬間惡吼││││││惡罵」、「楊幹││││││雄很強調瞬間惡││││││吼他覺得瞬間惡││││││吼效果很好!!││││││!!」、「他的││││││行為很破壞人之││││││間的信賴和平等││││││」、「欣美診所││││││楊幹雄需要學習││││││懂得跟別人先溝││││││通他住要事很兇││││││猛擅長罵人」、││││││「楊幹雄給我非││││││常多困難困擾和││││││傷害」、「楊幹││││││雄做事只顧他要││││││賺錢態度非常輕││││││忽」│├──┼───┼────┼───────┼───────┤│5│106年8│透過網路││「我要是被X金│││月17日│網路連結││玲聯 何某 醫生再│││某時│yahoo!奇││去罵到我生命終││││摩知識+││結我就自殺較快││││網站以「││」、「可奉請楊││││caren」││幹雄跟X金玲說││││之暱稱張││叫她不能再說了││││貼問題││非常刺激我」│├──┼───┼────┼───────┼───────┤│6│106年8│以明信片│「 包幹雄 大人」││││月25日│寄送│、「只要一個勁││││前之不││撒謊就行?楊的││││詳時間││官這麼大?」││├──┼───┼────┼───────┼───────┤│7│106年9│透過網路││「欣美診所楊幹│││月至10│網路連結││雄,他的"治療"│││月間某│yahoo!奇││給我至深至大的│││時│摩知識││精神痛苦,因為││││+網站以││他對我瞬間惡吼││││「caren││惡罵,造成對我││││」、「如││巨大的精神損失││││詩」等暱││和困擾」、「據││││稱張貼解││楊幹雄說這是故││││答、以「││意刺激我,他的││││linglan││批評論斷如刀,││││」之暱稱││也給我至深至大││││張貼問題││的痛楚和困擾」││││及解答│││└──┴───┴────┴───────┴───────┘附表二:被告佘嘉玲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告訴人佘金玲部分┌──┬───┬────┬───────┬───────┐│編號│時間│方式│公然侮辱內容│加重誹謗內容│├──┼───┼────┼───────┼───────┤│1│106年4│以明信片│「 楊佘 需要對別││││月19日│寄送│人有人性」││││前不詳││││││時間││││├──┼───┼────┼───────┼───────┤│2│106年6│透過網路││「X金玲從不道│││月17日│網路連結││歉他自己也不知│││之不詳│yahoo!奇││道對別人態度不│││時間│摩知識+││好會引起別人的││││網站以「││痛苦」、「讓楊││││caren」││幹雄知道他跟佘││││之暱稱張││金玲給我帶來的││││貼問題││痛苦特別是一個││││││痛吼」、「佘金││││││玲目前對我也是││││││都在做惡意誹謗││││││」、「總不能我││││││終生要忍受X金││││││玲亂罵我」│├──┼───┼────┼───────┼───────┤│3│106年8│透過網路││「我要是被X金│││月17日│網路連結││玲聯何某醫生再│││某時│yahoo!奇││去罵到我生命終││││摩知識+││結我就自殺較快││││網站以「││」、「可奉請楊││││caren」││幹雄跟X金玲說││││之暱稱張││叫她不能再說了││││貼問題││非常刺激我」│├──┼───┼────┼───────┼───────┤│4│106年8│以明信片│「只要一個勁撒│「你們是沒跟佘│││月25日│寄送│謊就行?」│金玲講不能再罵│││前之不│││」、「佘金玲惡│││詳時間│││罵我,都不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