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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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文章 被告 陳育勝蔡昱君 之繼承人
陳奕維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耿安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被告三人於本件原告起訴後,另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239號案件辦理中,此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該案處理結果涉及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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