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楊雅玲 被告 林聖傑
劉妍伶 林阿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傑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離,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82.3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6,45
0元(計算式: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500元/㎡×82.3㎡=946,450元),加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48萬5,600元,合計為143萬2,0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萬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