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5,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