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茂昌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198號),惟被告林茂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6萬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