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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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高義峯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邦豪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814,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26,412元,經本院以民國106年7月10日106年度補字第35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前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
6年7月13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