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142號債權人 邱東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荃機電有限公司、 翁自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