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