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十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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